修正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」
2012/11/05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促字第 09900440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;增訂第 4-1 條條文
第 4 條 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,由主辦機關就具有
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(聘)兼之
,其中外聘專家、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。
前項人員為無給職。
第一項外聘專家、學者,由主辦機關承辦單位參考主
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,列出遴選名單,簽報機關
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。簽報及核定,均不受建議名
單之限制。前項建議名單,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
路。
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、學者,應經其同意後,由主辦
機關聘兼之。
第 4-1 條 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,不得有下列情形:
一、接受請託或關說。
二、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。
三、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。
四、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。
五、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。
本文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