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行政法院 99年度判字第1208號
2012/11/04
以偽造文件『參加投標』之行政處分
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:「機關辦理採購,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,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,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:...二、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,或以偽造、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、訂約或履約者。...」故而可知凡參加投標、訂約或履約之廠商,不論其參加投標之方式(或單獨或共同投標),如有以偽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,辦理採購之機關即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,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,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,其結果不利於受通知之廠商,自屬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,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。
本文引用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