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登入
  • Home
  • 學會簡介
    • 設立宗旨
    • 本會章程
    • 學會位址
    • 組織架構
      • 理監事名錄
      • 理事長簡介
      • 秘書長簡介
      • 委員會名錄
      • 諮詢律師名錄
      • 顧問名錄
  • 法學新訊
    • 會員著作
      • 專書
      • 期刊
      • 專文
    • 法規新訊
    • 最新文章
    • 判解新訊
  • 會務推動
    • 招募會員
    • 贊助本會
  • 活動公告
    • 本會活動
    • 其他活動
    • 最新消息
  • 會務紀要
  • 法律服務
    • 法律常識
      • 常見法律問題
      • 鑑定程序
      • 法律程序
    • 法律諮詢
      • 預約諮詢
      • 訴訟服務
      • 線上諮詢
  • 文件下載
    • 入會申請書
  • 會員專區
    • 本會發文
    • 委員會業務章程
    • 下載專區
    • 修改會員資料
  • 會員著作
  • 法規新訊
  • 最新文章
  • 判解新訊
法學新訊 >> 判解新訊
判解新訊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年度訴字第343號
2012/09/03
不當或違法之圍標行為,押標金不予發還,或予以追繳。
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,可知立法者為確保公平公正之採購程序,避免不當之違法行為介入投標過程,就參與投標之廠商另於招標文件中明文規範如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情形時,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如何處分為事先之規範,此乃為確保採購過程之公開、公正目的所為之規範,且明訂於招標文件中,參酌政府採購法之規範目的自無不可。且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之目的,在於確保投標之公正,此為辦理招標機關所為之管制,以避免不當或違法之行為介入。因此,如有不當或違法之圍標行為介入,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依法即得不予發還,或予以追繳,自屬「管制性不利處分」,此與行政罰法所謂「裁罰性不利處分」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所為之制裁不同,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。

本文引用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
友善列印版本
ENTER
  • 首頁
  • 線上諮詢
  • 聯絡我們
copyright ©中華民國工程法律學會. All Rights Reserved. Powerd by merxmotion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