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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新訊
修正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」
2012/11/05
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;增訂第 4-1 條條文
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促字第 09900440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;增訂第 4-1 條條文

 

第 4 條   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,由主辦機關就具有

     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(聘)兼之

     ,其中外聘專家、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。

    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。

     第一項外聘專家、學者,由主辦機關承辦單位參考主

     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,列出遴選名單,簽報機關

    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。簽報及核定,均不受建議名

     單之限制。前項建議名單,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

     路。

    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、學者,應經其同意後,由主辦

     機關聘兼之。

第 4-1 條  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,不得有下列情形:

     一、接受請託或關說。

     二、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。

     三、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。

     四、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。

     五、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。

     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。

本文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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